如何打官司
●在什么情况下人们诉诸法庭?
一般而言,诉诸法庭的事都是郑重其事的、严肃认真的,而且又是有着纠纷的人们作为起诉一方,往往是感到受到损害,希望通过法律保护自己利益。被起诉一方,也希望通过法庭来保护自己利益。因此出现纠纷时,往往需要通过法庭的判决来辨明是非曲直。
但是,并不是任何纠纷或诉案都能得到法庭的处理。在法官一方,他要审理起诉人的要求,看其是否值得进行一场官司。法官也要看起诉人的赔偿要求是否过分,看起诉人是否有上法庭的资格(如未成年人就不能独立作为起诉一方上法庭)。法官还须审核司法程序是否得到遵守。
●是不是每次诉讼都需要请律师?
请律师,就是请一个专门以法律为专业的人士,来更好地利用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利益。从这一角度而言,请律师常常是必要的。
同时,法律也规定,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,在大事法庭、轻罪法庭、重罪法庭、上诉法庭及最高法庭上的诉讼,当事人必须聘请律师。在其他各类官司,如警察法庭、劳资法庭等,当事人可以自己出庭,也可以自己挑选一个人代表自己出庭,此人可以是自己的亲戚或朋友。
●一般的司法程序是怎样的?
如果是由大事法庭或地方法院处理的民事案件,那么司法程序一般便由传唤开始。起诉人通过传唤书让法院传唤被起诉人出庭。
一般这类传唤书是由法院执达吏来传达的。执达吏将传唤书亲自送到被起诉人之手。传唤书上标明传唤的理由、起诉人姓名身份、何时到何法庭出庭等。传唤书的一份复印件将交给法院书记室提出起诉。
如果要求赔偿的金额不超过13000法郎,起诉人只要到法院书记室作一个简单的声明就可以了,该书记室召集当事人双方出庭。
如果是刑事案件(即由警察法庭、轻罪法庭、重罪法庭判决的案件),起诉一方要么是受害人,要么是检察院。
如果案子是轻罪案,那么也由法庭执达吏来传唤被起诉人何时到何地出庭,同时也告知被起诉人以何种理由起诉他。
如果是重罪,那么起诉人就须向法庭提交起诉书,同时附有各种证据、证明。同时,检察院参与官司,并向预审法官提出调查嘱托。这一程序更为复杂。
●什么情况下可诉诸法庭打官司
要诉诸法庭打官司,起诉一方就须能够提出受到损害的证据。这种损害共分作四种:
一是人身损害,即起诉一方的健康受到损害,其人体的完整性受到损害(如受伤)以及精神受到损害。
二是乐趣受到损害:如人们被剥夺一些享受,例如被剥夺从事体育活动或艺术创作活动等。
三是物质受损,指人们的个人财产受到损害,如汽车遭破坏等。
四是精神受损,指人们的心理受到损坏。
只有提出上述方面受到损害的确切证据,人们才能诉诸官司。